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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色学程
国立政治大学商学院专长学程设置办法
89.05.31院务会议订定
103.10.30院课程委员会修订通过第一条至第八条
103.12.29院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、第五条
106.11.21院课程委员会修订通过第一条、第三条
106.12.25院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至第四条
第一条 宗旨
为培养本院学生之专业学养,因应社会发展之趋势与增进课程之整合,特订定国立政治大学(以下简称本大学)商学院专长学程设置办法(以下简称本办法)。
第二条 学程之设置、调整与终止
专长学程之设置、调整与终止,应由主办之教学单位学程委员会或课程委员会初审后,经院课程委员会审查通过,提请院务会议审议。
第三条 学程之准则
一、学士班专长学程之设计,应有十二个学分以上之课程。
二、硕博士班专长学程之设计,应有九个学分以上之课程。
三、专长学程不限由单一系(所、学位学程)规划。各教学单位拟设置专长学程应检附依本办法订定之施行细则,内容应包括设置宗旨、学程名称、召集人及学程委员会委员、课程规划及学分数、修读资格、人数限制、申请及核可程序等项目,送院课程委员会审查通过后,提请院务会议审议。
前项施行细则应经院务会议通过后公告施行。
四、专长学程以现有之课程为原则,如有学程新开或异动之必修课程,需提送主办之教学单位学程委员会或课程委员会、院课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始得开课。
第四条 主办系(所、学位学程)之职责
专长学程之相关业务由主办教学单位或召集人所属之系(所、学位学程)办公室办理。
第五条 学程之修读与审核
一、修满专长学程规定科目及学分成绩及格且符合相关规定者,得向专长学程主办单位申请发给学程结业证明书。
二、专长学程课程学分抵免之认可,于学程之施行细则订定之。
第六条 学程结业证明书
一、专长学程结业证明书之格式由院提供。
二、专长学程结业证明书由学程主办单位印制与审核后,送请院长与召集人签章。
第七条 运作之原则
为提升专长学程授课品质,自学程通过设立之学年度起,每三年缴交执行成果统计表乙次。执行成果优良者,得由院课程委员会推荐至院给予奖励。
第八条 订定与修正
本办法由院课程委员会审议,经院务会议通过后,由院长发布施行,修正时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