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公告] 本院博士班教育部獎學金學院規定

相關規定經本院 113 年 12 月 24 日博士班委員會議通過,說明如下:
  1. 教育部獎學金自獲獎當年8月起發放,獎勵每名獲獎生博一至博三每月4萬元整,包含教育部補助2萬元,學校配合款2萬元(包含校、院、系所,學校配合款來源依獲獎生個案辦理),至多獎勵至博士班三年級結束。
  2. 獲獎生就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其資格:
    1. 未完成註冊、休學、保留學籍或退學。
    2.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全職工作。但在本校工讀、擔任國科會等計畫兼任助理、兼任講師或學習助理等,不在此限。如有虛假,教育部將予以追繳。
    3.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。
    4. 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,前一學期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及操行成績未達A。
    5. 重複支領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」。
  3. 各學系(所)得自行訂定博士生教育部獎學金續領評量標準及配合款支領條件,並公告於單位網站,學生未於期限內完成規定表現者,將延後發放獎學金。獲獎博士生經評量未達標準者,須接受輔導,否則取消獎學金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