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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色學程
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專長學程設置辦法
89.05.31院務會議訂定
103.10.30院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第一條至第八條
103.12.29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、第五條
106.11.21院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第一條、第三條
106.12.25院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至第四條
第一條 宗旨
為培養本院學生之專業學養,因應社會發展之趨勢與增進課程之整合,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(以下簡稱本大學)商學院專長學程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學程之設置、調整與終止
專長學程之設置、調整與終止,應由主辦之教學單位學程委員會或課程委員會初審後,經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,提請院務會議審議。
第三條 學程之準則
一、學士班專長學程之設計,應有十二個學分以上之課程。
二、碩博士班專長學程之設計,應有九個學分以上之課程。
三、專長學程不限由單一系(所、學位學程)規劃。各教學單位擬設置專長學程應檢附依本辦法訂定之施行細則,內容應包括設置宗旨、學程名稱、召集人及學程委員會委員、課程規劃及學分數、修讀資格、人數限制、申請及核可程序等項目,送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提請院務會議審議。
前項施行細則應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。
四、專長學程以現有之課程為原則,如有學程新開或異動之必修課程,需提送主辦之教學單位學程委員會或課程委員會、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始得開課。
第四條 主辦系(所、學位學程)之職責
專長學程之相關業務由主辦教學單位或召集人所屬之系(所、學位學程)辦公室辦理。
第五條 學程之修讀與審核
一、修滿專長學程規定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且符合相關規定者,得向專長學程主辦單位申請發給學程結業證明書。
二、專長學程課程學分抵免之認可,於學程之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第六條 學程結業證明書
一、專長學程結業證明書之格式由院提供。
二、專長學程結業證明書由學程主辦單位印製與審核後,送請院長與召集人簽章。
第七條 運作之原則
為提升專長學程授課品質,自學程通過設立之學年度起,每三年繳交執行成果統計表乙次。執行成果優良者,得由院課程委員會推薦至院給予獎勵。
第八條 訂定與修正
本辦法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,經院務會議通過後,由院長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